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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中医馆,面积不低于300平
 发布时间:2023/4/4 浏览次数:1262

来源:项目申报服务 

项目申报服务 2023-03-17 00:00 发表于甘肃
#中医药5个
#乡镇1个
#卫生1个
#标准27个
#中3月1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中医馆,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中药房须在中医馆内独立设置,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中药房的中药饮片品种数不少于300种,少数民族医馆可适当降低要求

同时,中医馆应设置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也可与上级中医医院或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合作,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鼓励中医馆依据患者需求,提供丸、散、膏、丹、胶囊等个性化用药服务。中医馆也应具备中医医疗和康复服务,包括能够提供中药饮片和6类10项以上中医医疗技术服务,配备不少于10种的中医诊疗和康复设备,能够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对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积极开展孕产妇、高血压病及2型糖尿病等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参与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等工作。所有家庭医生团队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个性化服务包。

此外,中医馆应接入并规范使用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确保与属地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融合联通,实现中医电子病历、中医辨证论治、中医远程会诊等功能。鼓励中医馆使用移动互联网、智能客户端等技术,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划价收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服务。


全文如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2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和中医阁建设指导,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试行)》  2.《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试行)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内涵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本标准。一、中医馆设置(一)中医馆(含少数民族医馆,下同)独立设置,位置醒目,布局合理,体现中医药特色,并满足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中医馆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二)设中医诊室(含治未病室)3个及以上,单个诊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三)设中医治疗室2个及以上,总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二、中药房设置(一)中药房在中医馆内独立设置,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二)中药饮片品种数不少于300种,少数民族医馆可适当降低要求。(三)中药房中药饮片储存、调剂、煎煮等设备能够满足业务需求。(四)设置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分区合理;也可与上级中医医院或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进行合作,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五)鼓励依据患者需求,提供丸、散、膏、丹、胶囊等个性化用药服务。三、中医药人员配置及培训(一)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含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占本机构执业(助理)医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主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少于5名。(二)主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不低于15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少于2名。(三)中药饮片调剂人员不少于2名,应为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中药专业人员。(四)中药煎药室工作人员,应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五)中医馆应每年选派至少1人赴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或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师承项目,提高中医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六)至少有1名上级医院高级职称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到中医馆定期坐诊指导,每周不少于1次。四、中医医疗和康复服务(一)能够提供中药饮片和6类10项以上中医医疗技术服务。(二)配备不少于10种中医诊疗和康复设备。(三)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对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四)至少培育1个中医优势专科(专病),提高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疗效。(五)中医诊疗人次数占本机构总诊疗人次数的比例不低于35%,中医处方(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数占处方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六)中药饮片处方数占本机构处方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数占本机构总诊疗人次数的比例不低于12%。五、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一)规范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二)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积极开展孕产妇、高血压病及2型糖尿病等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三)所有家庭医生团队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个性化服务包。(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每年更换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宣传栏不少于4次,面向公众开展中医药健康咨询活动不少于5次,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文字资料不少于6种,播放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不少于3种,举办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知识讲座不少于6次。(五)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等工作。六、中医药文化建设(一)中医馆内外环境、标识标牌及装修、装饰能够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可适当融合地方文化特色。(二)设置中医药文化宣传展示区,使用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三)中医药文化宣传展示区通过壁报、展柜、雕塑、模型等形式,普及中医药知识、传播中医药文化理念、彰显中医药特色。七、信息化建设(一)信息化建设适应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要求,能够满足中医诊疗和服务需要,实现医疗数据共享。(二)接入并规范使用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确保与属地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融合联通,实现中医电子病历、中医辨证论治、中医药知识库、中医远程教育、中医远程会诊、治未病功能。(三)鼓励使用移动互联网、智能客户端、即时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收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服务,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中医医疗服务应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八、规章制度执行(一)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并持续改进。(二)严格中药使用管理,执行中医药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三)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中医药基本医疗、健康管理服务、适宜技术、师承项目和中药处方点评等纳入人员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考核分值占比不低于15%。
附件2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试行)中医阁是指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内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诊疗区,具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人员、设施设备、信息化等卫生资源。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阁的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特制定本标准。一、中医阁设置(一)中医阁独立设置,布局合理,体现中医药特色,满足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二)至少设有1个中医诊室和1个中医治疗室。(三)在醒目位置悬挂“中医阁”标识,标识样式可按本地特点统一要求。二、中药房设置(一)中药饮片品种数不少于80种,或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签订中药饮片调剂代煎配送协议。(二)配备中成药品种不少于30种。三、中医药人员配置(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二)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四、中医医疗服务(一)能够提供中药饮片服务和4类6项以上中医医疗技术。(二)配备不少于5种中医诊疗和康复设备。(三)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不低于20%,中医处方(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占处方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四)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数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不低于5%。五、其他(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对重点人群实施2种以上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二)每年开展不少于4场(次)的中医药科普宣教活动,宣传资料中应有40%以上的中医药宣传资料内容。提供中医药宣教处方。(三)设置中医药文化宣传橱窗、中医药文化墙。(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借助互联网技术提高中医药服务效率和质量。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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